強制性交罪(強姦強暴罪)
刑法第221條所規範的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該條刑度非常重,而強制性交也有在第222條規範加重處罰的情形.
註:
我國在1999年修法以前,舊刑法221條1項規定:「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從條文中可以發現,舊刑法221條保護對象僅限婦女,跟現今開放性社會形成強烈對比,且姦淫的解釋在實務上僅限「男性以其性器進入女性之性器」,導致以物品或性器官以外之器官進入性器都不包括在內,並且強姦、強暴等字眼常帶有歧視及貶低女性意味,因此在修法後改稱「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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