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說臺灣最普遍的現象是什麼,答「車禍」絕對不為過。然而,雖然交通事故頻頻發生在你我周圍,身旁也總是有人很「樂意」以「過來人」的經驗和我們分享應該如何「解決」後續問題(多數是教我們怎麼做車禍求償啦)。但一般社會大眾對此往往是一知半解,即便親身經歷,仍然無法完整地知悉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包括車禍過失傷害、保險理賠等問題),進而導致問題更加複雜的情形也屢見不鮮。
接下來就讓我們以專業的角度帶你了解車禍發生後,妥當的處理流程及賠償範圍有哪些,讓你不再人云亦云。
車禍賠償精選內容:
一、車禍賠償發生的前提
車禍賠償在什麼情況下會發生?如果這場交通意外是發生在馬路上、高速公路上或是社區地下室,那會不會有什麼差別?答案是:對於車禍賠償的權利義務關係差異不大(也就是能主張的權利差不多),但對於權利義務關係的認定就會有所差別。為什麼有這樣的區分呢?
1.民事方面
首先是民事方面(也就是處理車禍賠償的問題),我們在法律上可以拿來當作求償依據的條文,基本上就是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因此,只要是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導致他人損害,就有可能須要賠償對方的損失,而在駕駛汽機車所致的事故當中,過失責任更是被法律所推定。
換句話說,須要由肇事者來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關於車禍求償,在民事方面並不會因為車禍發生的地點的不同而有所不一樣。
2.刑事方面
再來是刑事責任,車禍的發生,可能是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因此,車禍可能伴隨的刑事責任就包括殺人罪、殺人未遂罪、重傷罪、毀損罪、過失罪、過失致重傷罪等,如果有逃逸,還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視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是以過失傷害罪認定)。
然而,刑事案件是國家追訴犯罪行為人的罪刑,並不是在處理及解決私人間損害賠償的問題。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說:「告對方一個過失傷害罪就可以拿到賠償了」,這絕對是錯的。而車禍所會構成之刑事責任也跟地點無關。
3.行政責任
最後是行政責任了。關於這點,多半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對於「如何駕駛」定有一些明文,諸如不得飲酒駕車、闖紅燈、禮讓直行車。而車禍的發生通常也跟駕駛人違反這些規定有關。因此,車禍賠償的同時,各駕駛人如果有違規的情形,恐怕也會一併被開罰單。而這點,就會因為車禍發生的地點而有所差異了。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有適用在「道路」的情形,所謂道路,該條例定義為「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若是發生在社區地下室,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同理,在民事及刑事責任上,究竟肇事者有無過失責任?也會因為事發地點的不同而影響能否援引行政規則來作為論理依據喔。
綜合以上來看,只要有交通意外的發生,就會伴隨車禍賠償的問題。但究竟是否應該賠償?則有賴於行政規則的輔助判斷,而行政規則也並非適用於各式車禍地點。
二、可以請求車禍賠償項目
其實在法律上,只要損害的發生跟車禍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就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因此沒有項目上的限制,但我們還是稍微把一些一般人會有疑慮的項目稍微說明一下:
1.車禍賠償項目-看護費用
急診費、救護車、門診掛號、手術等醫療費用,以及因此而增加的交通費用,基本上都是可以求償的。當然,如果有健保門診可以就醫,卻偏偏不去,跑去自費診所或採用非健保給付的醫療方式治療,就要看個案有無必要性而定了。不過看護費用能不能求償呢?這時候就要視情況而定,也就是說,法律上在判斷究竟看護費與車禍間有無因果關係,常常會倚賴診斷證明書上有無記載「需專人照護」或類似之字樣作為認定標準。
只要是診斷證明書上有如此記載的情形,那麼不論實際上是真的有請看護來照顧,還是由親友來協助,這筆費用都是可以求償的。當然,請親友協助的情形並不一定真的會給親友一筆錢,所以在這種情況,法院就會依照一般看護的行情來衡量可以請求的看護費是多少。
2.車禍賠償項目-薪資損失
如果因為車禍而導致需要請假就醫或住院,那這時候就要提出薪資證明及請假證明,表示確實因為車禍而有薪資損失。但請假跑調解或跑法院,則通常不會被認定有因果關係。
3.車禍賠償項目-勞動力減損
依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車禍賠償責任。因此,如果一場車禍嚴重到會讓一個人的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的話,短少的部分也可以求償喔。
舉例來說,一位撰寫電腦程式的工程師因為車禍導致慣用手無法痊癒,這時候需要經過醫療單位的專業鑑定來判斷能動力減損的比例,以該比例成上該位工程師的每月平均薪資,再計算至退休年齡,即為得請求的數額。
4.車禍賠償項目-其他財產損失
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車子損害或其他財產上損失,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但必須要注意,物品的使用通常都會有耐用年限,因此在計算損害額的時候,會要算入折舊,例如汽車的耐用年限是五年、機車則是三年。不過烤漆及工錢則無折舊的問題。
5.車禍賠償項目-精神撫慰金
法條上並沒有「精神撫慰金」之字樣,而是以「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來敘述。而依照我國民法目前的規定,只有在人格權(例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貞操權等)或身分法益(如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權)被侵害時,才有機會可以請求的到精神賠償。此依數額的認定,法院會透過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侵權行為的態樣、受侵害的嚴重程度等面相綜合判斷。
換句話說,這是非常主觀的認定。但根據目前實務上所判賠的金額,通常都不會太高,往往就是數千元至數十萬元而已。破百萬元的精神賠償幾乎微乎其微。而如果車禍致人死亡的情形,亡者生前的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三、該如何進行車禍求償
前面有提到,車禍賠償(求償)是屬於民事問題,與刑事責任無關。然而,就整體而言,必須要一概了解,否則在求償之前或之餘,自己很可能也背了一條過失傷害罪的刑事紀錄。
1.民事求償程序
民法講求私法自治,因此只要是當事人講好就可以了(這就是我們講的和解)。但如果沒有一通電話~沒有一封信~或雙方對彼此不太信任,則可以考慮向法院或鄉政市公所聲請調解,由他們指定一位調解委員來居中協調。調解委員會適時地提出中立且專業的意見供雙方參考,以評估利弊。調解達成後,調解筆錄可以做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所以不用擔心對方不履行。
但如果不幸的,雙方因為種種原因而無法達成和解,那就只能透過訴訟程序才有辦法拿到賠償金了。而在法庭上,賠償金額是多少,往往是一板一眼的,因為法院必須客觀公正認定到底實際上發生多少損害,包括是不是雙方都有過失責任、折舊,不像私下和解或透過調解時,可以雙方講好一個概數,不用錙銖必較,算到你死我活,日後還好相見。
而如果擔心對方利用商談的時間脫產,則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將對方的財產扣押起來不得移轉。
2.刑事部分對賠償的幫助
上面有提到,車禍通常會是以過失傷害來認定(因為要證明一個人是故意撞傷或撞死他人實在有難度)。那麼,就必須要先知道,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有人提起告訴後,地檢署才會開始偵辦該案件。而可以提出告訴的期間,就是自知悉肇事者之時起,六個月內必須提出告訴。如超過此期間才提出,則檢察官會做成不起訴處分。
所以,如果一場車禍的當事人都有受傷,那麼就會陷入一個恐怖平衡的局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提出了告訴,他方大概率一定也會提出告訴,在這種情況下,要好好談和解就會比較困難了。因此,本律師通常都會建議,先不要提告訴激怒對方,雙方才有可能好聲好氣地談成和解。但如果告訴期間已經快到了,則可以考慮先提告訴,後面的事情再慢慢來談吧。
至於時常聽到的「以刑逼民」,就是指先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在對方擔心自己被判刑的情況下,使自己獲得較為有利的和解條件。然而,這樣的論述是否成立?恐怕見仁見智。因為有的人根本也不在意這個刑事紀錄,也有的人專業知識比較充足,知道定罪的可能性,這樣的做法反而使自己站在不利的地位。
因此,究竟該採取如何的策略,建議還是找尋專業再來決定。因為很多事情,開弓就沒有回頭箭了,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四、車禍賠償|結語
交通事故可能發生在你我或周遭的親友身上,本篇文章的目的在於讓各位有大致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驚慌及手足無措。但切莫因此而認為自己就像律師一樣,對於各項權益的維護都充分了解,就不請教專業的意見,以免喪失更有利的求償機會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