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賣我漏水的房子我可不可告對方詐欺罪?對方欠錢不還我可不可以提告詐欺罪?具法務部統計近5年詐欺罪案件偵查新收計41萬8,633件,且自109年起躍居各罪名之首,可見詐欺罪是多麼常見的罪名,然提告詐欺罪而被起訴比率僅有21.9%,以罪嫌不足為不起訴的比率更是高達88.5%。
所以到底什麼狀況才會構成詐欺罪?什麼又是單純民事糾紛的假性財產犯罪呢?待我們以下進行分析。
詐欺罪精選內容:
1.詐欺構成要件為何?什麼狀況才會構成詐欺?
詐欺罪相關規範主要寫在刑法第339條到345條中,以最常見刑法第339條規定的普通詐欺罪為例。
整理詐欺構成要件如圖例。
然而法條的文字往往寫的比較抽象,比如什麼算是「詐術」?什麼算是「使人陷於錯誤判斷而處分財產」?
需要分析司法判決中對於詐欺要件是如何的解釋。
提告詐欺典型的案例而言,比如小明借阿華10萬元,阿華答應下個月領薪水的時候一定會還給他,然而下個月之後阿華不僅沒有還錢,甚至都避不見面,打手機也都是空號,於是小明氣憤的向附近的警察局提告阿華詐欺。
在這個案例中也許會有人想說,阿華欺騙小明騙他說會還錢給他,並且給他利息,而且小明基於信任阿華會還錢才借錢給他的,這個不算是施以「詐術」後,導致小明才借錢給他而導致其受有損害嗎?這個難道不符合詐欺要件嗎?
然而法律上認定詐欺要件跟我們一般人在生活上理解的詐欺,存在著一些的差距,如朋友欠錢不還、貨款拖延不付、甚至買家在網路上下單後卻惡意不取貨等等,並非讓受害者「覺得被騙」,就會構成詐欺,有些行為更只是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符合詐欺罪定義,更多的是被認定成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直接不開庭就被檢察官下不起訴處分。
延伸了解:【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的定義?
2.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如何認定是否是假性財產犯罪?
A.假性財產犯罪是什麼意思?
所謂假性財產犯罪並非法條中明文的用辭,而是實務運作下所產生之名詞,即[1]本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無涉及刑事責任,但債權人以債務人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迫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B.如何認定是否為假性財產犯罪呢?
實務上對於假性財產犯罪的認定標準略以「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出於惡意而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事,如果無法證明在債之關係發生時,有詐欺犯罪之積極證據,仍不能僅以債信違反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自始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臺灣高等檢察署,談假性財產犯罪,Q2如何認定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C.欠錢不還一定就是詐欺嗎?
以欠錢不還的狀況為例,除非能證明在借錢的當下借款人自始不打算還錢,否則難以構成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沒有證據而貿然去提告詐欺有高度的可能性被認定成假性財產犯罪,檢察官將以罪嫌不足[2]為由下不起訴處分書。
D.欠錢不還如何判定是民事糾紛或刑事犯罪?
然需強調的是,並非以欠錢不還提告詐欺就當然等於「假性財產犯罪」(即不成立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還需要就[3]個案事實去作認定。舉例而言,行為人若夥同銀行的營業員偽造債信資料,使銀行端誤信其清償能力為優良,而導致其辦理貸款時獲得較高的貸款成數,此類向銀行進行詐貸[4]的案件,即非單純的民事糾紛,而屬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
E.以證據、事證為判斷依據方向
就結論而言是否為假性財產犯罪或是構成刑事的詐欺取財罪並非當然的涇渭分明,需與律師討論所持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哪些事實,如無積極的事證可以證明有使放款人誤信清償能力或是證明借款人自始沒有還款意願,建議單純走民事訴訟進行處理較為妥適。
3.詐欺罪如何提告?提告的期間有多久?
詐欺罪追溯期多久?告訴期間多長?
一般講到提告的期間,民眾常常想到的是追訴期間需要在知悉犯罪的6個月內提告,但其實不是正確的說法,一般民眾講追訴期間6個月正確來講是告訴期間[5],只有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需要有人提起告訴,檢察官才會起訴到法院,法院才會審理這個刑事案件,具體的判斷有罪還是無罪。)才會需要注意告訴期間的問題。相對而言不以有人提起告訴作為起訴條件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俗稱公訴罪,但此並非正式用語),絕大多數的罪都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只有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會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而追訴期間是規定在刑法第80條,討論的是犯罪行為人在為犯罪行為後,如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將無法對該行為人就該行為為起訴定罪的情形,是以行為人行為時點作為計算,規範如下:
由上述規定可以得知,以一般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為例,因該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假設行為人於民國100年1月1日犯詐欺罪,而到了120年1月2日才被人發覺,因為已經逾越20年追訴期間,因此檢察官只能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如檢察官沒有發現逾越追訴期間而直接起訴到法院,法院亦只能為免訴判決,而不能對行為人為有罪科刑判決。
而詐欺相關罪名的追訴期間不當然是20年,需要看詐欺罪章就各詐欺類型的法定刑規範,比如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2至第341條之詐欺罪相關罪名,因各法定刑上限皆高於或等於3年,因此其各該詐欺罪追訴期間適用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為20年。而第339條之1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因該罪法定刑為1年以下,因此其追訴期間為10年。
4.談詐欺罪追訴期間及告訴期間之區辯
因此我們可以整理出告訴期間與追訴期間的比較圖如下:
告訴期間 | 追訴期間 | |
起算時點 | 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 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期間 | 告訴乃論之罪:需於六個月內為之。
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本不以有人提起告訴為起訴條件,故沒有討論告訴期間的問題。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
逾期效果 | 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僅能不起訴處分 法院僅能為不受理判決 非告訴乃論之罪: 因本不以有合法告訴權人提起告訴作為起訴條件,故沒有討論告訴期間的問題。 |
不區分告訴乃論以及非告訴乃論之罪。
檢察官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法院僅能為免訴判決。 |
規範對象 | 有告訴權之人,包含犯罪直接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配偶以及其他依法得為提起告訴之人。
且各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獨立計算,不因其一告訴權人之告訴期間逾期,導致其他有告訴權人無法提起告訴。 |
依法追訴及審判機關。 |
2. 而詐欺罪一般狀況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但須注意如果對具有[6]一定親屬關係之人提起詐欺告訴,因法律有特別規定還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此時就有告訴期間的問題。
3. 如果不幸遭詐欺時,可以用以下的方法提告:
(1). 到附近警局報案:
被害人到警局報案後,警察便會依照你陳述的內容製作筆錄,再由警察局製作作成報告書至地檢署進行偵辦,檢察官便會依據偵查結果為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須注意的是,警察不能因為並非管理轄區的案件為由拒絕受理報案[7],被害人不用到指定轄區的警察局進行提告,報案之後警方會發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報案人,已確保警方有就提告的案件為受理。
(2). 向檢察署提出告訴:
將被詐欺的事實寫成刑事告訴狀,或是到各地方檢察署直接提出告訴,直接從地檢署分案由檢察官進行偵辦,但檢察官亦有可能認為事證不充足而將案件發交地方警察局先行調查。
(3). 向法院提出自訴:
需注意這個方式需要委任律師提出自訴,如果不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則會因為程序不合法而直接駁回,因自訴程序檢察官不會參與證據調查,需要自訴人自行提供證據,但一般民眾不如檢察官得藉由公權力的介入進行蒐證,因此這個方式比較少人使用。需注意的是一旦同一案件被檢察官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被害人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自訴。
5.常見的詐欺罪案例
以下也為大家舉幾個常見的普通詐欺罪案例:
A. 假投資真詐財
假借投資股票或是代操的名義,騙稱可以獲得可觀的利潤,需注意任何保證獲利的噱頭都離詐騙相去不遠,除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外,保證獲利或是並非投資顧問卻為股票代操的行為更有違反銀行法以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特別刑罰的規定。
B. 網購詐騙
網購賣家謊稱賣出便宜的貨品,實際卻是詐騙,或是被通知到ATM解除分期付款。
C. 電話隨機詐騙
透過電話假裝成被害人的親人,謊稱急需借錢,要求匯款。
D. 愛情詐騙
透過網路交友,讓被害人陷入愛情的憧憬,再騙取金錢。
E. 貸款詐騙
對無資力的被害人,謊稱要借錢,要做漂亮的資力證明故,先要提供身分證、金融帳戶密碼供其使用,結果金融帳戶變成洗錢帳戶。
詐欺的手法非常非常多,而且日新月異,讓人不勝枚舉、防不勝防,而更可怕的,是被利用作為詐欺的共犯,只要一旦提供帳戶,提供的帳戶就被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讓其他詐欺受害者匯款到裡面,最後帳戶變成警示帳戶遭到凍結,而被認為是詐欺的共犯吃上官司。
這裡要提醒大家:務必要小心保護好個人證件、信用卡、存摺、提款卡等物品,網路詐騙盛行的現在,保護好個人資料,不要貪小便宜,不要輕信網路,才能明哲保身喔。
[1]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75847/post(臺灣高等檢察署,談假性財產犯罪)
[2]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3]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90091004800-0900116(植根,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
[4]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94號刑事判決參照。
[5]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6] 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1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2項)、第343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三百三十九條至前條之罪準用之。」
[7] 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第3條「…本要點實施原則,規定如下:(一)民眾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刑事案件,均應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推諉,受理後應即派員查證並妥適處理,另將受理報案之情形登錄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並依規定上傳,以備通報處置、追蹤查考。委託他人(第三者)報案時,其處理方式與受理本人報案之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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