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法律為最低限度的道德,倒過來說,有些事情不道德但卻不一定違法,例如,道人是非短長(像是當眾把別人的簡訊念出來);但道人是非短長如果超過了些,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僅如此,在某些情況下不僅違法,而且還會因為符合加重構成要件,而成為加重誹謗罪。究竟,刑法規定了哪些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呢?

 

加重誹謗罪精選內容:

 

一、一般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的差異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與第3項: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在判定是否構成刑法上的罪時,要分別由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一一認定。

  1. 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事實陳述),亦即行為人傳述的事情,是否真的會毀損他人名譽。
  2. 以文字、圖畫方式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
  3. 主觀上行為人有將此事情散布於眾的意圖。
  4. 是否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或第311條之要件而不罰?亦即,並非只涉及私德且所傳述之事,有相當理由可確信其為真實。

因為散布的方式可大略區分為口語、文字、圖畫,當中的文字與圖畫可傳播的範圍較廣、持續性也可能比較久遠,因此若有以文字、圖畫散布,造成名譽損害也會比較嚴重。在之前的誹謗罪文章我們有提到,誹謗罪可能有造成限制言論自由的後果,所以誹謗罪本身是平衡名譽、言論自由、真相發現(例如監督公共事務),可想而知的是,若是以文字、圖畫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事情,將更可能被廣為周知,因此,刑事政策選擇加重刑度,進一步保護名譽權。

更嚴重的是,在現今網路發達的時代,任何曾經存在的東西都很難被消除與遺忘,從這個角度看來就更能明白,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確實有其考量。

 

二、加重誹謗罪刑責說明

一般人說成立要件,但是在法律我們稱為「構成要件」,也就是符合了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之後(構成要件該當性),再討論刑法所明定的加重誹謗罪刑責。

在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觸犯加重誹謗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亦即,即使罪責經過加重,刑度最高仍然只有二年,屬於可以宣告緩刑的刑度。如果加害人能真誠道歉,換取被害人的同意和解,法院比較願意處以緩刑,而不需要入監服刑。

反之,在加害人未能真誠與被害人成立和解的情形,依情節輕重,可能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罰金。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三、這樣算是加重誹謗罪嗎?從案例來看

案例一

某藝人在網路平台上發文,指控另一藝人在10多年前趁著出外景的機會,到飯店房間性騷擾圖某不軌,指證歷歷包含「妳又沒試過 試過了搞不好妳會喜歡」、「那我們快一點」、「親我一下就走」等語。經另一藝人提出加重誹謗罪的刑事告訴,法院開庭審理時,某藝人請法院傳喚5位姐妹出庭,以證實有在10年前有向5位姐妹訴苦。

此例中,某藝人是在網路平台以文字指控另一藝人的性騷擾行為,而另一藝人的名譽確實因為性騷擾別人的傳聞被毀損(客觀構成要件),某藝人主觀上也有散布、讓此事廣為流傳的意圖(主觀構成要件),並且是以文字為散布媒介(加重構成要件),從刑法的構成要件而言,確實該當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然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外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依照大法官解釋509號及憲法法庭112憲判8號意旨,運用「真正惡意」法則,即使其言論內容不實,也只有在原告/告訴人負責舉證行為人具有「明知不實而故意報導或批評,或過於輕率疏忽未善盡查證事實真偽」之「真正惡意」時,行為人誹謗性之言論才會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說,另一藝人需要在訴訟過程中證明某藝人的指控未盡合理查證義務,明知不實仍為批評或過於輕率未經查證事實真偽而為批評,法院才會以刑法的加重誹謗罪處罰某藝人。

在案例中,某藝人請法院傳喚5位姐妹出庭,雖然姐妹們均指證10年前有聽到某藝人聲淚俱下訴苦,然而,以證據層面而言,5位姐妹的證詞只能證明確實有訴苦(間接證據),未能證明另一藝人確實有說過如某藝人的文字那樣的話語(直接證據)。具體情形,仍需要經由審理程序,以認定另一藝人是否能證明某藝人的指控不實。

 

案例二

某熱愛評論政治的直播網紅,在直播時宣稱某某黨的幾位立委,與槍擊案遭判刑的犯人所屬幫派關係匪淺、他們是麻吉,據此指控槍擊案就是「某某黨開的槍」,並且說「某某黨你不告我,你就是孬種」。某某黨因覺得聲譽受損,向法院提出誹謗告訴。

在案例中,直播網紅指控某某黨開的槍,某某黨與黑幫有關聯、形象因而受損(客觀構成要件),且直播網紅是以直播方式,顯然有讓影片閱聽人與媒體加以流傳散布的用意(主觀構成要件、加重構成要件),從刑法的構成要件而言,確實該當加重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即使援引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直播網紅僅以某某黨的幾位立委與犯人所屬幫派有交情推論;然而,幾位立委與犯人所屬幫派交情到哪?某某黨的成員眾多,不只那幾位立委,直播網紅如何確信某某黨就是開槍的幕後黑手呢?如果檢察官或法官無法認同直播網紅的說法,那麼他的行為可能就構成加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網路上發言竟然構成加重誹謗罪?!與一般誹謗罪有何不同?

四、加重誹謗罪結語

現今自由的社會,法律規範往往是對行為與行為之間求取平衡,侵害名譽權的案件尤其是誹謗罪,更是在發現真實、言論自由與他人名譽之間,尋求天平的公正。因此,在妨害名譽罪章的加重誹謗罪,除了有清楚明白的加重誹謗罪成立要件,也緊接著明定哪些情況可以免罰不予追究。

 

任何發言都需要注意是否妥當,就算是匿名發言也可能會觸法,但加重誹謗的定義與處理方式建議仍需要有專業的律師協助判斷,有任何問題都歡迎諮詢995律師,透過LINE專人服務第一時間解決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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