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95介紹的案例是一起竊盜的財產犯罪,而犯罪者認錯悔改並到警局自首,針對這樣的狀況能如何處理呢?自首認罪的犯罪者能依法減輕其刑嗎?即使不是官司上的協助,995律師仍然能提供法律上的諮詢與幫助,讓有需求的人都可以前來找到援助。
財產犯罪案例精選內容:
【財產犯罪案例-案例說明】
案件類型:財產犯罪、竊盜
當事人:K先生
相對人:檢察官
涉及法規:刑法
【財產犯罪案例-案例情境】
K先生高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透過打零工維生,並向E先生承租一間公寓的五樓小套房,每月按時支付房租。
某日K先生經友人慫恿投資,便將大部分財產投入,殊不知投資失利,K先生也因此損失了一大筆財產,僅依靠著每月微薄的工資並不足以度日,K先生遂將最後所剩財產拿去投資,想賭一把連本帶利討回,惟投資終究沒有成功,K先生因為手上沒有錢,無法生活,便於某日夜晚翻牆進入房東E先生一樓的住處,竊取E先生放在桌上的零錢,並攀爬窗戶進入二樓其他租戶F女士的房間,竊取其錢包內幾張佰元鈔票後離去。
事發後K先生感到後悔,覺得很對不起平日非常照顧他的房東E先生及F女士,便到警察局自首,但K先生對上法庭感到很害怕,不知道該怎麼辦,便向律師尋求協助。
【財產犯罪案例-法律主張&案件結果】
本案件中,律師向K先生說明他翻牆進入房東房間、爬窗進入其他租戶的房間偷錢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加重竊盜罪,但因為K先生在犯後主動坦承犯行,符合刑法上的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
K先生了解法庭之運作後,便對上法庭不再感到那麼害怕,並決心要誠懇認錯悔改,經法院審酌後判處K先生犯加重竊盜罪,並得易科罰金。
【財產犯罪案例-參考法條】
- 刑法第320條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第1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62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案例事實及當事人姓名皆已改編,僅供參考之用,訴訟策略及結果會依個案情況有所不同,如有需求建議尋找專業律師提供協助。
【財產犯罪案例-結語】
倘若犯罪了,第一時間願意自首悔改認罪是相當重要的,也有機會讓自己的刑責減輕,而一個願意改過的心在法庭上也是很受重視的一環,而995律師也能提供這樣的援助來給予需要的犯罪者協助,讓犯罪者可以在專人的諮詢下更有勇敢面對錯誤的心與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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