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發達的時代,相當多的人都會從事代購的商業活動,然而在商品買賣的過程容易遇上賣家下訂後卻沒有付款或者是不取貨付款的行為,因此造成不少消費糾紛,您也是代購業者嗎?今天995律師這則案例代您來看若遇上了消費糾紛該如何處理。
消費糾紛案例精選內容:
【消費糾紛案例-案件說明】
案件類型:消費糾紛、給付買賣價金
當事人:U先生
相對人:D先生
涉及法規:民法
【消費糾紛案例-案例情境】
U先生在網路上經營代購,專門提供消費者代買國內外生活日用品、化妝品或食品等服務,D先生於某日請U先生幫忙代購其家人所需之高單價化妝品、衣服及日用品等,消費金額總計5萬元。
D先生在接到U先生的訂單後,便開始著手準備,陸續跟相關合作廠商訂購D先生所需要的商品,並在商品到貨後依D先生指示寄送到其指定的便利超商,惟D先生僅到超商領取了一次商品,以現金付款18,000元,剩下總計32,000元的商品到貨後,D先生遲遲未到超商取貨,導致該部分的商品全部被退回,這些商品經退回後因無法再次賣出,U先生連絡D先生,希望他能給付剩下的32,000元價金,但D先生遲遲不予回應,U先生便決定尋求專業,向律師諮詢他如何主張權利。
【消費糾紛案例-法律主張&案件結果】
在本案件中,律師建議U先生保留與本件代購相關的所有對話紀錄、訂購單、購買明細等所有證據,並為U先生分析他幫忙代購的日用品因為是根據D先生所指定的顏色、尺寸及樣式而幫忙選購,所以有適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2款之空間,不受消費者保護法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之限制,U先生後來也順利要求D先生給付剩下商品之價金32,000元。
【消費糾紛案例-參考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第3項:「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第4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第5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第1條:「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本案例事實及當事人姓名皆已改編,僅供參考之用,訴訟策略及結果會依個案情況有所不同,如有需求建議尋找專業律師提供協助。
【消費糾紛案例-結語】
若是遇上消費糾紛也無須過度緊張,只要保留在往來時所有對話紀錄、訂購單、購買明細等所有證據,即可以再透過法律主張自己權利時得到最佳的幫助,相關問題也可以向995律師諮詢,讓我們給予您最佳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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